如同我国民法典的路程一样在法典化不成熟的情况下我国首先出台了《物权法》又制定了《侵权责任法》由单行立法向民法典的方向前进。我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是在当时民事法律制度立法基础相当薄弱的情势下的一种选择或者也可以说是无奈选择而现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选择面临的问题与当年制定《民法通则》的立法基础已有很大不同。在目前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日渐发展丰富和完善的情况下选择知识产
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前,我们先后出台了《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这是从单行立法向民法典方向前进的过程。1986年,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民事法律制度立法基础相当薄弱,因此可以说是一种无奈选择。但是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已经相对完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因此,选择制定知识产权通则可能是一种立法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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